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2004年5月31日发布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现将《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96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协商确定著作权登记费收费标准和办理收费许可证等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六日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你署《关于申请收取经营服务性作品著作权登记费的函》(新出计[2004]47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你署所属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按照自愿原则开展著作权登记工作,可收取著作权登记费。著作权登记费标准由你署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著作权的登记申请人根据登记事项协商确定。 二、 你署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按照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有效期满后,有你署报我委和批。